闸北外资公司

闸北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典型问题及解析
发布时间:2011-11-12 13:47:56 来源:本站

一、外商投资企业若第一其注册资本未到位,如何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未能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如企业确实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到位,要及时向原外资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申请变更出资期限。

二、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对增资额部分的出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2年内全部到位;投资性公司可以再5年内缴清。

三、已设立的外资注册资金未全部到位,是否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原则上应在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再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但在首期注册资本按期到位后,持有正当理由,经审批机关批准也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实际出资人不是公司股东可以吗?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与其境外投资款缴款人名称不一致的,外汇局可为其办理验资询证与外资外汇登记,同时应在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中注明“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的字样。

五、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减少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一般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如有正当理由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登报公告并报原外资审批机关审核。

六、外商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何规定和要求?

以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外国自然人股东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自然人股东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数量不受限制,但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七、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减资公告的报纸有无专门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减资的,应在外资审批机关初步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登载公告,于公告之日起45日后进行审批和申请登记。

八、企业因增资进口自用设备的,是否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外资并购,并增资,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其增资部分对应的井口自用设备可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九、外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资企业,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条目的,有什么使用的进口税收政策吗?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利用自由资金免税进口自用设备用于技术改造。但若其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布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